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华南农办〔2014〕13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没有固定工资收入、规定学制期内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工作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部署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学院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学院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和学院成立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基本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根据分类评审的要求,按照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划分新生指标和其他年级指标,两者按20%和80%的比例进行分配。按照各学院其他年级人数比例分配其他年级的指标数。计算办法为:各学院其他年级博士生(硕士生)指标数=(各学院除新生外可参评博士生(硕士生)人数/全校除新生外可参评的博士生(硕士生)人数)*教育厅下达我校博士生(硕士生)指标数*8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可参评人数”仅指基本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人数。
指标分配四舍五入后为零的学院的参评对象,并入一级学科所在学院评审。由一级学科所在学院牵头组织本学院和相关学院共同进行评审。
(二)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分三档进行奖励,详见表1。
表1 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类别 | 等级 | 比例 | 奖励标准 (元/人·年) |
博士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 | 一等奖 | 20% | 18000 |
二等奖 | 30% | 12000 | |
三等奖 | 50% | 9000 | |
硕士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 | 一等奖 | 20% | 10000 |
二等奖 | 30% | 6000 | |
三等类 | 50% | 3000 |
各学院博士生、硕士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开计算,以在读正常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人数为基数,按照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研究生培养单位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七)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六);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七)。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在规定学制期内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三)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术型研究生原则上应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者有其他突出科研成果;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业型研究生有应用性研究成果;
(四)一年级研究生申请具体条件:
1.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
硕士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排序需第一)身份取得以下科研成果中的一项:
①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
②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
③其他突出科研成果1项。
如在硕士阶段已获得硕士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当时已使用过的科研成果不得在本次评选工作中再次申报。
2.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本科阶段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或国家级奖学金,且满足以下一项:
①普通招考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总分在本学科门类排名前3%;
②推荐免试生本科阶段平均学分绩点在硕士一级学科排名第一(含并列第一)。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取得较好学术成果或应用成果者优先(含在正式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取得突出成绩、授权发明专利等)。
(五)对在思想品德方面存在问题的学生,应予以一票否决。
第八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在规定学制期内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
①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②一年级研究生经查实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③评审年度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理或处分;
④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参评学年度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
⑤休学、保留学籍及经学校批准复学不满半年;
⑥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存在明显争议;
⑦因各种原因退学。
(四)一年级研究生申请的具体条件:
1.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
博生新生根据入学成绩及入学前各类成果进行评定,由各学院自行制定评审细则。对科研能力强,在本学科领域发表过高水平论文或者有其他突出的科研成果、应用型成果的学生应予优先考虑。
2.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①硕士生新生中的推免生第一学年直接获得一等奖学金;
②硕士生新生中的博士预备生在硕士在读阶段每一学年直接获得一等奖学金;
③其他硕士新生根据入学成绩及入学前各类成果进行评定,由各学院自行制定评审细则。
(五)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研究生申请具体条件:
1. 学习勤奋、学风严谨,修读完成培养计划的当学年课程,成绩优良,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2. 对学生的评价必须包括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指标。其中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实践的权重合计不低于20%,硕士生“科研成果”的权重不低于50%;博士生“科研成果”的权重不低于70%。
(六)对在思想品德方面存在问题的学生,应予以一票否决。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三)完成注册报到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四)在规定学制期内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五)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于9月20日前登陆省教育厅指定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或小程序)提出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确认相关信息,上传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学金手续。学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相关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准确。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初步审查。
1. 国家奖学金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评审小组通过初步审查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院内公示后,可向学校推荐博士新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和硕士新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由学校统一评选。其中,博士新生候选人人数不超过该学院当年博士招生人数的5%,硕士新生候选人人数不超过该学院当年硕士招生人数的2%;其他年级参评对象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评审小组根据学校分配的指标进行初评、院内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后推荐至学校。
其中,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由学校制定,其他年级参评对象的评审实施细则,由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硕博连读生的博士第一年,视为博士生身份参与评选。
2. 学业奖学金
由研究生本人在正常学制年限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3. 国家助学金
由研究生本人在正常学制年限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学校审核公示。各学院将学院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奖助学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评审报告(含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和获奖研究生汇总表。
第十五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学业奖学金学生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认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七条 对申请但未获得资助学生提出的疑问,学校应及时回复。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月(一年分10个月)发给受助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文件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认定举报、投诉电话(020-85280083),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明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二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及评审结束后,发现参评研究生如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并追回所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者,依据《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各学院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根据教育部、教育厅等部门规定,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不影响专业学习和研究的原则下,可参加学校设置的“三助一辅”(助研、助教、助管和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岗位,获得一定的津贴报酬,帮助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提取学生奖助基金、利用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本校研究生。其中,学校设立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没有固定工资收入、规定学制期内的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每月与国家助学金合并发放,合并后为1800元/月,每年发放10个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业奖学金各等级比例及助学金标准自2023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22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比例及助学金标准按《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华农党发〔2021〕35号)执行。2021级及以前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比例及助学金标准按《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华南农办〔2014〕139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如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