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华农党发〔2022〕52号

发布者: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布时间:2022-10-18浏览次数:2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华南农业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统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该中心主要负责执行学校奖助学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络沟通,统筹指导各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拟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资助工作方案,开发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奖助学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设1-2名辅导员为院学生资助专员,具体组织落实本院学生资助工作。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完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工作任务,各资助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深入了解和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学生申请认定和资助,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及时解决学生资助工作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等。

第三章  资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我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和地方政府下拨经费、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等。

第七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学校每年初编制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按照学校事业收入5%的比例足额提取设立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全面配套落实学校各资助项目。

第八条  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程序。具体程序为:提前申请、各级审核、学校审批、全校公示、制表发放、回访调查、监督检查等。确保学生资助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精准。

第九条  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财务处确保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下达学生资助经费预算,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订学生资助经费安排计划;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十条  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效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应切实确保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执行效率,认真做好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各项资助,将资助资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优秀学生的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奖助学金的实施进度。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使用,确有结余应滚入下一年继续用于学生资助。

第四章  国家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本科生8000//,硕士研究生20000//年,博士研究生30000//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本科生资助标准为2000-4000//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额度,结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人数进行合理分档资助,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0/硕士生/年、13000/博士生/年,按照《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其中预科生、本科生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年,研究生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年。

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资助对象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及退役复学的学生。根据国家、上级部门关于大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的相关政策具体实施,其中本科生资助金额不超过8000//年,研究生资助金额不超过12000//年。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根据国家、上级部门关于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相关政策,资助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本科生资助金额不超过8000//年,研究生资助金额不超过12000//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助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户籍,并在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少数民族本专科学生,资助标准为10000//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是当年考入我校的广东省户籍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分别一次性每人资助15000元、20000元和300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第五章  学校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政策,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缓缴学费,再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专项资助。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费资助不超过6000/生,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解决生活费问题。

第二十三条三助一辅(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开展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组织研究生开展三助一辅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减免学费。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

第二十五条  困难补助。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管理办法》,学校结合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审定资助金额,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根据《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奖学金。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学校设立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等,奖励全日制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章  社会奖助学项目

第二十八条  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与出资人确定奖助学项目的标准、申请条件等。

第二十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提供的社会奖助学项目相关要求,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加强学生教育工作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十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设立工作核查回访机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学院相关人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受资助情况等进行回访核实。

第三十二条  诚信教育。各学院应加强学生诚信等主题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资助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失信惩戒。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按照《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信息保密原则。全体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失信惩戒。在学生资助工作中,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情况,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各学院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党纪法规给予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单位及个人按程序实施问责。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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