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5〕87号

发布者: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布时间:2015-07-02浏览次数:152

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587

 

第一条  为规范困难补助的管理和使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临时性、突发性等困难,使其能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

第三条  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专项困难补助和上级部门不定期一次性补助。

(一)临时困难补助:主要包括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补助;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补贴;其他突发事件、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专项困难补助:主要包括新生入学绿色通道补助、伙食补助、冬衣补助、交通补助、教材补助、学生医保补助、学生留校过春节困难补助、毕业生毕业资助和困难毕业生补助等。

(三)上级部门不定期一次性困难补助: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期下拨的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四条  困难补助标准

(一)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补助标准:3000-100000/人·次范围确定补助标准。

2.非校方责任,学生因故身亡,学校给予人道主义关怀,给予学生家庭慰问金。慰问金标准:3000-100000/人·次范围确定补助标准。

3.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补助标准:1000-10000/人·次范围确定补助标准。

4.特殊困难生活费用补助标准:500-1000/人·次范围确定补助标准。

(二)专项补助

1.新生入学绿色通道补助标准:2000/人(含一次性资助教材费、床上用品、一次性资助从家庭所在地到我校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用)。

2学生医保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的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3.交通补助和困难毕业生补助标准:200-300/人·次范围确定补助标准。

4.冬衣补助标准:200-400/人·次范围确定补助标准。

5.学生留校过春节困难补助标准:100/人·次。

6.毕业生毕业资助标准:50/人·次。

(三)上级部门不定期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困难补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学生死亡则可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学生留校过春节困难补助和毕业生毕业资助等专项困难资助,由学生工作部(处)通知统一安排。

(二)学院初审

学院审核意见:学院对申请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和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收入证明、低保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并说明申请学生的学习、生活、表现、参加医保等情况以及建议补助类别或金额。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批

1.补助金额1万元/人·次(含)以下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提出意见,分管助学工作的副处长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处长审批。

2.补助金额1万元/人·次以上的(不含)至3万元/人·次以下(含),助学管理中心审核,提交学生工作部(处)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3.补助金额3万元/人·次以上的(不含)至10万元/人·次以下(含),由学生工作部(处)班子会议讨论,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学生本人或辅导员根据批复的金额,填写“华南农业大学领款单”,由学生工作部(处)处长签名后,附上相关批复材料到财务处办理领款手续。

第六条  上级部门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及评审程序

上级部门一次性困难补助是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学生生活困难情况,给予的补助。评定一般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班级讨论评议;

3.学院初审并公示名单;

4.学生工作部(处)初审;

5.学校奖助学工作评审委员会复审;

6.学校奖助学评审领导小组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公布资助名单;

7.由财务处发放困难补助款。

第七条  经费支出

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困难补助经费从学校计提的奖助学金或本科生助学金(外单位捐赠)经费支付。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经费按照广东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执行。

上级部门一次性困难补助经费,由教育部和财政部、广东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不定期下拨的一次性困难补助经费支付。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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