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
华农党发〔2020〕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南农业大学章程》(华南农办〔2015〕5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综合测评以学校科学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学生德智体美劳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章 测评体系
第四条 综合测评采取量化方式,由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育五部分组成,计算方法及各部分分值为:
综合测评总成绩=德育测评成绩(20分)+智育测评成绩(65分)+体育测评成绩(5分)+美育测评成绩(5分)+劳育测评成绩(5分)。
第五条 德育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在政治觉悟、思想水平、道德品质、法纪观念等方面的认识及行为表现。具体计算方法为:
德育测评成绩=德育基础分(10分)+德育互评分(5分)+德育素质加分(5分)-德育扣分。其中德育扣分不超过前三项得分之和。
(一)德育基础分及互评分分别由个人、班级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基础上,主要根据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1.政治觉悟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勇担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2.思想水平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自觉增强国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坚决抵制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言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道德品质
坚持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社会主义道德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继承优良传统和革命道德。遵守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的社会公德;自觉养成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4.法纪观念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不得参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二)德育素质加分。以学生在团学及其他学生组织任职为依据;以学生集体或个人在主题教育活动、文明创建活动、学风建设活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帮弱助残、抢险救灾等方面获得的表彰或奖励为依据。
(三)德育扣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项 目 | 扣分标准 | |
受纪律处分 | 留校察看 | 7分/次 |
记过 | 6分/次 | |
严重警告 | 5分/次 | |
警告 | 4分/次 | |
其它不良行为由学院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 0.1-2分/次 |
第六条 智育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等,以学生学年度平均绩点为主要依据。具体计算方法为:
智育测评成绩=智育基础分(55分)+智育创新能力加分(10分)。
(一)智育基础分
学生的平均绩点以教务处公布的数据为准。攻读双学位、修读第二专业的以第一学位专业成绩为准。重修课程成绩不纳入平均绩点计算范围。
(二)智育创新能力加分。以学生集体或个人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获得有效申请专利受理、参加学科或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或成果为依据。
第七条 体育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健康意识、体质水平、体育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以学生体测成绩和参加体育竞赛活动的表现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为:
体育测评成绩=体育基础分(3分)+体育竞赛加分(2分)。
(一)体育基础分。根据学生体测成绩按如下公式折算:
(二)体育竞赛加分。以学生集体或个人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及取得的成绩为依据。
第八条 美育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审美能力和人文素养,以学生美育素质综合表现及参加文化艺术竞赛活动的表现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为:
美育测评成绩=美育基础分(3分)+美育活动加分(2分)。
(一)美育基础分。由各班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基础上,主要根据以下方面评价:学生认识美、体验美、感受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学生对世界优秀艺术、中华传统文化的认识、理解和传承;学生参加美育素质相关课程修读及培训情况等。
(二)美育活动加分。以学生集体或个人参加美育活动情况,以及在各级各类文化艺术竞赛中取得的成绩为依据。
第九条 劳育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精神、劳动能力、劳动品质。以学生参加校园日常生活劳动、社会公益劳动等方面的表现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为:
劳育测评成绩=劳育基础分(3分)+劳育实践加分(2分)。
(一)劳育基础分。由各班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基础上,主要根据以下方面评价: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正确观念;掌握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自觉自愿、认真负责、安全规范、吃苦耐劳。
(二)劳育实践加分。以学生参加宿舍卫生清洁等日常生活劳动、校园环境维护等义务劳动及其他实践性劳动、服务性劳动的表现作为依据。
第三章 奖项设置与评优条件
第十条 综合测评奖项包括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先进班集体奖,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按照本科生人数比例、本科生班级比例核算奖励指标(比例核算结果小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处理),并下达至各学院。
第十一条 综合奖学金奖项及评选条件。
(一)“丁颖”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本科生最高荣誉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即为“丁颖”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丁颖”奖学金证书。
(二)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学院参加综合测评总人数的2%,奖学金金额为3000元/人,并授予“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三)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学院参加综合测评总人数的6%,奖学金金额为2000元/人,并授予“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四)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学院参加综合测评总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1000元/人。
综合奖学金申报者的本学年平均绩点须达3.00及以上。
第十二条 单项奖学金奖项及评选条件。单项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参加综合测评总人数的1%(学习进步奖、学习优秀奖除外),奖学金金额为500元/人。
1.社会工作优秀奖。在社会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其事迹引起较大社会反响者。
2.文体活动优秀奖。在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汇演、展览中获奖者。
3.科技创新优秀奖。在科技竞赛、学术论文、发明专利、申报科技成果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4.精神文明奖。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受校级及以上奖励者。
5.社会实践奖。在暑期三下乡、社会服务、学生教官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突出者。
6.创业实践奖。在创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社会认可度高并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者。
7.学习进步奖。学习成绩绩点在班内或本专业排名进步50%以上者。
8.学习优秀奖。学习成绩绩点在本专业排名5%以内者。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奖励。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学生班总数的10%,奖励金额为3000元/班,并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奖金用作班集体活动经费,由班委会管理使用。
先进班集体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全班同学政治立场正确、理想信念坚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思政教育等主题教育活动,表现突出;
2.班委和团支委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全班同学围绕学校、学院部署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3.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全班同学能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无人受到通报批评或处分;
4.学习气氛浓厚。上课、教学实习出勤率达95%及以上,学习成绩整体及格率90%及以上;50%及以上学生的平均成绩绩点达到3.00 (工科类专业绩点达到2.80)及以上。经常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学术论文、科技创新成果等突出;
5.班风好,集体荣誉感强。全班同学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团结友爱,尊敬师长,爱护公物。
6.班委会制度健全,考勤记录完整,工作制度健全。
第十四条 “丁颖创新班”奖学金评选指标单列,一、二、三等奖比例分别为5%、10%、15%。
第十五条 综合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两者只能申请其一,不能同时申请。综合测评奖项可与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申请,并颁发相应的证书,但不重复发放奖金,只取最高级别发放。
第十六条 凡在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综合测评奖项评选。
(一)受到学校违纪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二)该学年考试、考查科目有不及格的;
(三)没有按教学计划参加考试的;
(四)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的;
(五)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不符合学校评奖评优基本要求的。
第四章测评及评优实施
第十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统筹全校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院学生工作的领导和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年级成立由分管本年级学生工作的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指导、监督本年级各班级开展综合测评工作,对有异议的问题及时进行复议。
各学生班成立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及其他学生代表至少7名成员组成的班级综合测评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班级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按照个人自评、班级评议、年级审核、学院审批、学校复核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学生自我评价,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班评议小组。
(二)班级评议。班级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组织开展班内互评工作,并对学生提交的个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班级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给出测评成绩并公布,无异议后,提交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核。
(三)年级审核。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全年级的测评材料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批。
(四)学院审批。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年级提交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批后,向各年级同学公布测评总成绩及排定名次,并将测评结果公示3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学生本人。经复议后,测评结果如有更改,应将更改后的结果公示3天。测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五)学校复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布各学院测评结果。
第二十条 综合测评奖项评选按照个人申报、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院存档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根据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最终评定的综合测评排名,结合综合测评奖项评选条件,学生本人或班级向学院提交对应奖项的申报材料
(二)学院审核。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核学生申报材料后,将审核通过的拟获奖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三)学校审批。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复核学院的报送材料,报学校奖助学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及学校奖助学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对获奖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
(四)学院存档。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学生的评优鉴定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其中非毕业班学生于每年9月进行,毕业班学生于每年4月进行。
第二十二条 综合测评奖学金在测评及评优结束后一次性发放到获奖个人或集体。毕业生综合测评奖项只颁发荣誉证书,不发放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国际班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综合测评及评优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年内转专业学生的综合测评及评优在转入学院进行,具体操作由转入学院自定。休学、延期毕业学生不参与综合测评及评优。
第二十五条 同一学年度内,同一类别(作品、成绩、项目和事迹等)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取其最高级别计算加分,不累计加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综合测评及评优工作中,须如实填报材料。如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取消其评优资格,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结合实际,在本办法框架内制定本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经学院公示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2021学年度开始实施。《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华农党发〔2017〕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