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华农党发〔2020〕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奖助学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员,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核查和管理全校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任组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八条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担任组长,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担任组员,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含认定资料)初审工作。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5%。学生代表可通过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患重大疾病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失去父母、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学生、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常年动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
学校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新生的认定通知,与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同时发送,提前告知学生。老生的认定工作,通过校园网等渠道发布认定通知。
(二)个人申请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华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以下简称“分析表”),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科生直接送学院核对;研究生报导师审核同意后,再送学院核对,并由学院存档备查。
(三)学院审核
1.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审查
开学时,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组织收集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和《分析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核实《申请表》信息的真实性,《申请表》与佐证材料的一致性,认定结果与学生平时表现的一致性。核实学生申请材料既要注重佐证材料的有效性,也要实事求是,对于学生家庭有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开具有关证明,学生有明显残疾特征但无残疾证明等,要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记录。初步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名单,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复核。
2.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及公示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各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再次核实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一致性,并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无误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助学管理中心核准。如对公示名单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提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应将其一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助学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批
1.审核及导入信息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汇总审核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名单,并将学生基本信息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初步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2.学校审批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把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奖助学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3.结果公示
学校审批后,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对公示名单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诉求属实,则对认定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公示。
4.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以及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分析表》等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备选名单须来源于当年8月30日系统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国家助学金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备选名单,须分别来源于当年11月15日和次年5月30日系统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系统录入的国家助学金名单,其学生家庭经济信息数据同一学期不得调整。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经济困难认定、困难等级确定、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同时,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六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须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8〕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