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18〕81号

发布者: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布时间:2018-11-13浏览次数:379

华南农业大学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

管理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18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有效化解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地开展,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文件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经办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支付宝,贷款学生是指华南农业大学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不包含有固定收入和已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奖惩措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贷中心”),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按照省教育厅要求,配备办公设备和划拨经费。助贷中心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贷款银行、代理银行联系日常业务;

(三)对全校学生助学贷款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学院提交的助学贷款学生材料进行复审;

(四)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贴息资金确认和违约率统计工作;

(五)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六)按国家教育部要求,做好贷款学生的信息采集、整理与上报工作;

(七)开展全校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八)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本院学生助学贷款工作,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作条件,在助贷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院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贷款业务知识及介绍贷款流程;

(二)受理本学院学生申请贷款,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报送助贷中心;

(三)建立本院贷款学生信息档案,经常性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加强对贷款学生日常管理;

(四)积极配合助贷中心开展贷后跟踪、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学校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  学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八条  学校定期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加贷款学生的金融知识。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努力,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国家规定及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与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每个学生具体的贷款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高校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

第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进行网上申请。学生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上如实填写贷款申请,导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续贷学生于开学时将《申请表》上交各学院;首次贷款学生利用暑假期间在家庭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助学贷款资格审查,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开学时与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一同上交各学院。

(二)学院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三)学院对贷款学生进行初审,初审名单在学院公示3天,公示不合格学生的借款申请予以谢绝,并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审核。

(四)学院须对借款学生上交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填写学院意见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报送助贷中心审核。

(五)自《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交助贷中心后,经审核发现《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申请。

(六)助贷中心对审批后的《申请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在系统上审核,上报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  助贷中心根据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学院组织已审核通过的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助贷中心。

第十三条  助贷中心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划拨资金。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划拨资金到学校指定账户后,助贷中心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计息、贴息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六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助贷中心根据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章  贷款还款计划变更


第十七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办银行申请还款计划变更,毕业生毕业后的本息由学生本人自行偿还。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一)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贷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的,助贷中心有权告之银行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有关部门必须在助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擅自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部门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贷款回收及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助贷中心和学院要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应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协助督促学生按时还贷。

第二十一条  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以备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助贷中心,由学院对学生还本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二十三条  助贷中心负责为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信用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学生个人的基本信息、经济情况、品行记录、信用历史和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并将档案报助贷中心备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处理结果归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逾期贷款的催还,助贷中心、相关学院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跟进,催还逾期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学院要加强对贷款毕业生的管理。要派专人定期电话跟踪联系;必要时进行重点家访或通报就业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华南农办〔20097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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