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教师创客空间入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6〕1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华南农业大学师生创新创业,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带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办好教师创客空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15〕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南农业大学教师创客空间(以下简称“教师创客空间”)位于校园泰山区18栋3楼。
第三条 根据《华南农业大学与广州科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协议》相关约定,华南农业大学与广州科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成立新的孵化器公司,执行创客空间对外运营及管理服务职能,创客空间教师创业团队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教师创客空间的职能
第四条 着力搭建校企产学研合作平台,建立教育、科技、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定期会商联动机制,加强高校科研创新相关政策、规划和改革措施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协助推进学校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组织和指导教师团队科研成果推广、展示、洽谈、交易等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搭建科研创新信息对接平台,系统收集整理全校科研信息、人才、团队、成果等创新资源,促进科研创新供需双方的有效交流与对接。
第五条 为入孵团队提供工商登记注册、财税、融资渠道、信息和水电网络等有偿服务。
第三章 入驻教师创客空间的条件
第六条 入孵项目所在行业不限,主要从事的领域以大农业、生物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与节能产业、电子信息产业、农业产业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产业等为主。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教师创客空间:
(一)入孵项目负责人为我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学校教师创客空间兼职。担任学校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在岗创业的,按上级文件精神报批后,可给予其3年期限在岗创业;
(三)入孵项目形式可以为正式注册的公司,也可以是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科研项目;
(四)入孵项目团队成员必须包括我校在校大学生,以带动在校生共同创业就业;
(五)入孵项目在办理入驻手续后,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企业工商登记,3个月内未办理企业工商登记的团队无条件撤出教师创客空间。
第八条 入孵项目应尽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遵守创新创业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与创新创业学院签订的各项协议;
(四)及时准确地向创新创业学院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并支持其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入驻教师创客空间孵化的项目须向创新创业学院递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孵审批表》;
(二)《创业计划书》;
(三)《科研项目可行性报告》(可选);
(四)《科技技术查新报告》(可选);
(五)《创业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教工证明。
第十条 受理
创新创业学院在受理申请时须验证申请者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给申请者,其它文件资料留存,并登记在册。
第十一条 审批
在受理入驻申请后,创新创业学院对申请人及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路演及评审,符合要求者可直接入驻教师创客空间孵化。
第十二条 入驻
获批团队在创新创业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驻教师创客空间。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项目入孵期为6个月至2年。每6个月考核一次,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则劝退。
第十四条 评估考核内容
评估考核内容包括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及融资需求等方面。
第十五条 评估考核结果
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评估考核结果的使用
对第一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入孵项目,予以提醒;对连续两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项目,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
对评估考核优秀的,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六章 优惠政策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孵化项目在入驻后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并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免费接受教师创客空间短期或中期创业培训,免费参加教师创客空间组织的各类交流活动;
(二)可按《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暂行)》(华南农办〔2016〕31号)获得导师资源与服务;
(三)如项目在孵化期间获得融资,教师创客空间则相应收取该项目融资总额的5%作为管理服务费;入驻隔间团队按使用面积30元/平方米/月收取管理服务费,办公卡位按100元/位/月收取管理服务费。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孵项目,创新创业学院有权终止孵化合同: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五)不履行创业种子资金合同或违反创业种子资金合同;
(六)未能在教师创客空间开展正常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科研项目不落实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
(七)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
第八章 入孵项目的延长或终止
第十九条 入孵项目的孵化期原则上为6个月至2年,2年后根据评估出孵,对于需延长孵化期的项目,经申请批准后方可继续孵化。
第二十条 经孵化培育毕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如需谋求更大发展的,可由教师创客空间向天河区或广州市相关的创业加速器推荐入园。
第二十一条 孵化期内,项目负责人可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申请,提前终止孵化,退出教师创客空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华南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